Wednesday, August 19, 2009

Statement of Defence 辯護詞


Posted by Picasa


譚作人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辯護詞
(博訊北京時間2009年8月17日轉載)
作者:夏霖浦志強文章來源:維權網

一審辯護詞(博訊boxun.com)

譚作人案合議庭: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譚作人的委託,指派律師夏霖、浦志強擔任譚作人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們查閱了案件材料,會見了被告人,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經過法庭調查,我們認為,控方對譚作人的指控不能成立。針對控方起訴書及庭前交換的證據材料,我們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關於控方指控的譚作人撰寫《1989:見證最後的美麗——一個目擊者的廣場日記》文章及定性問題

控方指稱:“被告人譚作人對黨中央處理'六四事件'方法和定性不滿,多年來以各種方式從事所謂紀念'六四'的活動。2007年5月27日,譚作人炮製了一篇題為:”1989:見證最後的美麗——一個目擊者的廣場日記'文章,並將該文通過互聯網發佈在境外'自由聖火'等網站,該文主要內容為對黨中央處理'六四事件'進行歪曲描述和誹謗。 “

“誹謗”的詞典釋義是:“無中生有,說人壞話,毀人名譽;誣衊”(見《現代漢語詞典》1983年1月第2版第315頁)。控方對譚作人“歪曲描述和誹謗”的指控,是一種事實評價,涉及到譚作人文章內容是否真實的問題。

法庭調查業已查明,《1989:見證最後的美麗——一個目擊者的廣場日記》作於2007年5月27日,系譚作人為回應香港民建聯主席馬力有關“六四”問題的言論有感而作,其目的是為了澄清事實(見訊問筆錄四)。而馬力言論發表後,民建聯副主席劉江華表示馬力言論並不代表民建聯立場,並願意代為致歉。

本文系譚作人作為目擊者對“六四事件”前後,根據本人回憶撰寫的回憶文章。控方指控譚作人在文章中進行“歪曲描述和誹謗”,既未隨案提交相關證據,庭審中也未“進行正確描述”,何以指證譚作人所述為虛構?

起訴書稱譚作人“多年來以各種方式從事所謂紀念'六四'的活動”,卻未有任何證據證明其指控。而據庭審中譚作人自述,其在2007年馬力發表言論之前並未以任何方式紀念“六四”,何來“多年”,何來“各種方式”?

辯方認為:控方對被告譚作人此項指控空泛,並無事實與證據支撐,且無法律依據,顯然應當駁回。

二、關於控方指控的譚作人與“境外敵對分子”王丹聯繫並建議發起義務獻血活動的問題

控方指稱:“文章刊登不久,境外敵對分子王丹利用電子郵箱與其主動聯繫,並多次向其投發關於”六四“的宣傳資料。2008年6月4日,被告人譚作人與他人在我市天府廣場義務獻血點以獻血的方式紀念'六四',期間還接受了境外敵對媒體'希望之聲'的電話採訪。2008年11月以來,王丹多次向其投發了紀念”六四“進行所謂二十週年活動的相關資料。2009年2月10日被告人譚作人向王丹發了一份《六四20週年念活動建議》電子郵件,建議在今年'六四'期間實施所謂的'六四全球華人義務獻血活動',以紀念'六四'二十年。”

針對此項控告,辯方認為:

(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手段,是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數人進行鼓動。控方提出的本項事實,系王丹與譚作人的私人電郵往來,不符合本罪的公開性、被煽動對象的不特定性等特徵;

(二)王丹的“境外敵對分子”身份,未經國家公示宣告,被告人並不知情;且詳查我國刑法,並無“與境外敵對分子通信罪”之罪名。控方已然將王丹定性為“境外敵對分子”,且根據控方陳述,系王丹主動、多次以電子郵件群發方式向其發送涉及“六四”的資料。詳查通信雙方歷來的政治態度與行為,指控王丹煽動譚作人尚在情理之中;而今居然指控譚作人企圖煽動王丹,顯然有悖邏輯與情理。控方顯係指控錯誤。

(三)譚作人建議發起的“六四全球華人義務獻血活動”,王丹並未回應、推廣。 2008年6月譚作人義務獻血一事,察其主觀意圖是“把我們的愛心獻給孩子,把我們的信心獻給朋友,把我們的決心獻給祖國”,其客觀行為是向大地震災區傷員獻血。 (以上事實見控方《隨案移送證據》)

辯方認為,譚作人的主觀意願與客觀行為根本不具備任何社會危害性,相反是值行提倡與鼓勵的社會公益行為,更與犯罪無緣。

三、關於控方指控的譚作人發表的5.12地震有關言論的問題法庭調查表明:2008年5.12地震發生後,被告譚作人多次接受境內外媒體採訪,也多次為他們採訪調查當嚮導,如新華社、《瞭望東方周刊》、《第一財經日報》、《人與生物圈》等雜誌,及香港政府所屬的香港電台。無論接受境內或境外媒體採訪,譚作人的言論都是始終如一的。

而控方卻獨獨強調“譚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體採訪,發表了大量嚴重詆毀我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顯有斷章取義,陷人入罪之嫌。

針對此項控告,辯方認為:

(一)控方的控訴非常抽象空洞,一次拋出譚作人的22篇計約數万字採訪稿作為證據,察其全文,關涉黨和政府救災之語,揚其長而不溢美,糾其短而不虛飾,到底是哪章哪句涉嫌煽動顛覆?我們實在無從知曉。

此22篇文章,系控方從譚作人私人電腦中搜羅而來,系譚作人自行編輯置於電腦“我的文檔”之內,無一是媒體採訪的原件。如此“重案”,何以如此草率,怎可將此文稿視為原件而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

(二)庭審查明,譚作人為環保組織“綠色江河”的副秘書長,長期關注西南地區水電建設問題,其發表的關於地震的言論係從專業角度分析5.12地震的誘因及可預測性,具有科學依據成分,並有大量證據支持。相關證據辯方已向法庭提交。

且四川省地礦局區域地質調查隊總工程師范曉、四川大學建築與環境學院教授艾南山願作為辯方證人出庭作證,此時二位專家正在庭外等候,惜為合議庭斷然拒絕,我們對此深表遺憾。

(三)庭審表明,譚作人於5.12地震後,在地震災區對死難學生數目及校舍垮塌原因進行了先後23次、50余天的現場調查,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並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客觀陳述。

其調查表明,震區多所學校都係脆性倒塌,譚作人所述“豆腐渣工程”確實存在。譚作人就此呼籲,徹查校舍垮塌原因、追究相關人士法律責任,天災不能成為掩蓋人禍的託辭。如此言論何錯之有,又安能指其為犯罪?

在大量學生死亡場景刺激之下,譚作人或有激憤之詞,亦有對教育部門斥責;但辯護人提醒控方:批評並非煽動顛覆,教育部門也無從代表國家政權。以此指控譚作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何其荒謬?

四、關於控方對譚作人行為的法律定性問題控方認為:“被告人譚作人為了達到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無中生有,捏造消息,散佈有損於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以損害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被告人譚作人刑事責任。”

辯方再次提請合議庭注意,控方將譚作人所做的種種事實陳述指控為“無中生有,捏造消息”,卻並未提交任何與譚作人所述相悖的證據,對指控進行佐證。如控方無法提交相關證據,則其陳述的事實部分不足採信。

以下,辯方對控方本項指控中的法律定性問題提出三點辯護意見:(一)譚作人的涉案言論系公民批評建議權的正當行使,而非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不符合本罪的認定標準該項罪名於刑法體例中,被置於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之下,究其立法本意,本罪認定標準應以危害國家安全為限。

言論如何危害國家安全?國際社會廣泛認可的《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的約翰內斯堡原則》作出了解釋。其中原則5規定:“對保有觀點的保護任何人不得因其觀點或信仰而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歧視或製裁。”原則6規定:“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的表達在遵循原則15和原則16的前提下,威脅國家安全的表達可受制裁,只要政府能證明:(1)該表達意圖激起即將發生的暴力;(2)該表達有可能引起這樣的暴力;並且(3)在該表達與該暴力的發生或與該暴力發生的可能性之間存在著某種直接且緊迫的聯繫。”

我國法律體系當中,並無關於本罪的立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故此項國際社會廣泛認可的學理解釋,可以成為審判的重要依據。經查譚作人的涉案言論,並無任何煽動及可能激起暴力的字句;相反,譚作人一貫的政治主張,是和平的、漸進式的社會改良,其客觀效果是維護而非危害國家安全,當然不能符合本罪的認定標準。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辯方認為,譚作人的涉案言論,屬於公民批評建議權的正當行使,理應得到我國憲法的保護,如何能施以“煽動顛覆”的慾加之罪?

(二)譚作人並無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觀故意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煽動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動機。

辯護人認為,要查明行為人的主觀動機,需要結合其客觀表現,進行長期的、歷史的考察。法庭調查表明,且公訴人也已承認不諱:譚作人熱心於社會公益,長期以來以其專業能力為政府科學行政作出了卓越貢獻。主要事實有:1996年-1997年在成都市政府鳳凰山開發辦任總策劃,先後主持策劃四川國際康復中心、成都市養老托老中心、成都市暫住公寓等項目;受邀為郫縣縣政府策劃錦官城旅遊區、蜀都後花園等項目;1998年受邀為四川省社科院策劃“百千萬跨世紀人才工程”;1999年策劃並參與長江源環保紀念碑建設工程;2000年策劃四川省展覽館轉型進行策劃;2001年被《成都日報》評為“成都市文明市民”;2002年策劃並實施《百年滄桑?成都巨變》大型影展、在省人大立法諮詢會上提出保護大熊貓的立法建議案並獲採納、參加“小平故居旅遊區”建設規劃;2004年受邀為金牛區策劃金沙遺址公園方案;2005年在市政府專題會上提交“天府美食公園”方案並被列為市重點籌劃項目、為省文化廳策劃組織“文化創意產業論壇”、修改充實《成都市都市文化旅遊產業規劃》、參與市委宣傳部多次重要會議、參與“南水北調西線工程”考察調研;2006年受託編制《成都市東郊創意產業園》概念設計;2007年主持“成都市民族文化旅遊發展規劃”課題、其“柏條河調研”、“小西線”調研得到溫家寶總理批示認可;2008年為西昌市政府策劃“文化旅遊一條街”項目、撰寫關於彭州石化問題工程的學術報告並發布《關於彭州石化工程的公民建議書》送有關部門參閱;2009年參與“5.12遇難學生情況調查”。

以上事實足資證明,譚作人二十年來的主要工作,服務於成都市乃至整個四川省的城市建設、科學規劃與經濟發展,大大提升了政府的施政形象。無論是作為一位中國公民,抑或作為一位具有卓越貢獻的專家,譚作人當然具備對政府不適當行政的批評資格。而這種善意、誠實而中肯的批評,如何能夠惡意理解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三)譚作人的行為及言論並未侵犯本罪犯罪客體眾所周知,我國國家政權的性質是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即廣大人民通過民主的手段掌握國家政權。所謂顛覆國家政權,便是意圖以反民主的手段,對人民民主制度進行破壞。縱觀譚作人的涉案文章,其中心思想都是熱愛人民、呼籲民主、抨擊專制。譚作人先生是人民民主的倡導者、維護者而非顛覆者、破壞者。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對其定罪,是不符合我國國家政權的基本性質的。

五、結辯

綜上所述,足資證明:控方所指控的譚作人的涉案言論及行為,無一滿足我國刑法一百零五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構成。意圖以本罪指控譚作人先生,在事實上缺乏證據、在法律上毫無邏輯、在政治上不夠正確、在社會影響上將陷黨和中央政府於不義。

四川自古人文薈萃,成都歷來英雄輩出。我們相信,四川方面有充分的政治智慧處理譚作人案。謹在此引用成都武侯祠對聯,贈與相關方面:“能攻心則反側自消,自古知兵非好戰;不審勢即寬嚴皆誤,後來治蜀要深思。”

辯方懇請合議庭審勢深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宣告被告人譚作人無罪。

辯護人: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夏霖浦志強

2009年8月12日(博訊boxun.c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