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ugust 7, 2009

游精佑,你媽媽喊你回家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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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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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7月31日晚,獲知遊精佑被檢察院逮捕了。因家屬沒有收到逮捕通知書,我還是心存疑問不敢完全相信。

8月2日下午,我接到了遊精佑妻子陳女士電話,她告訴我,家裡剛收到公安機關寄來的逮捕通知書,信件是7月31日寄出的。她說,逮捕通知書註明的罪名是“誣告陷害”。

據說,范燕瓊和吳華英也已遭逮捕,不知家屬是否收到逮捕通知書?

7月1日,遊精佑被刑事拘留,公安機關懷疑他與范燕瓊、吳華英等人網上傳播了嚴曉玲“遭輪姦致死”的文章(視頻)。

據6月25日《東南快報》報導,6月23日晚間起,新浪、網易、天涯社區、鳳凰、中華網等多家知名網站論壇出現帖文,文章敘述了福州市閩清縣上訪群眾林秀英講述的其年僅25歲的婦兒嚴曉玲慘遭輪姦致死的經歷,引起網民廣泛關注。 6月24日17時35分,福州市委宣傳部通過福建官方網站東南新聞網澄清嚴曉玲死亡事實真相。 17時29分,福州市公安局通過福州官方網站福州新聞網發布消息,對嚴曉玲死亡事件說明真相。警方稱,此帖純屬謠言。

6月25日,警方抓獲了范瓊燕(據說是她聽了林秀英訴述後寫的文章)。之後,又抓獲陳煥輝夫婦、吳華英、林秀英弟弟、遊精佑,還傳喚了幾個網民。 7月16日早上,郭寶峰也遭刑事拘留。警方對他們的指控是涉嫌誹謗犯罪。

警方所稱的謠言帖子,應是指《閩清“嚴曉玲”比巴東“鄧玉嬌”悲慘一萬倍》。我在網上搜索到這篇文章,發現全文大概只有二千字。

按我的分析,警方可能認為文章的第一段內容,涉嫌了所謂的誹謗或誣告陷害。內容是:位於閩清縣醫院對面的縣文化館裡的“麗歌”KTV,系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兼梅城刑警隊隊長林某某(注:原文是全名)與治安科長盧某某(注:原文是全名)和縣檢察院塗檢察官夥同一個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脫打擊的黑社會頭目聶志雄合夥開辦的。這家娛樂場所以販賣K粉、介紹賣淫、脅迫賣淫、收取提成等為手段牟取暴利。 ------

文章的中間部分,寫的是嚴曉玲死亡鑑定及林秀英上訪的經過。

文章最後一段的內容是:福建閩清“麗歌”KTV——這個以販賣K粉、介紹賣淫,脅迫賣淫、渲洩獸慾、牟取暴利的娛樂場所,不知道殘害了多少女孩子,也不知是否還有像嚴曉玲甚至比其更為悲慘的女孩子受害。為此,緊急報告國家有關部門,立刻組織專案組進行徹底,立該拯救那些正處於警匪手中殘害的女孩,嚴懲這幫天良喪盡的警匪!

綜觀全文內容,我認為這屬於一篇公開舉報文章(帖子)。

嚴曉玲是死在醫院,這點是沒有爭議,有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為證(令人有些費解的是,為何用“疾病診斷證明書”代替“醫學死亡證明書”?為何在嚴曉玲死亡近七個月後,才給林秀英一份疾病診斷證明書?)。林秀英為此事上訪一年,更是屬於事實。存在嚴重爭議的是嚴曉玲死因,林秀英認為女兒是“遭輪姦致死”,警方認定是“宮外孕致輸卵管破裂失血死亡”,這有屍體檢驗報告為據。

林秀英在上訪一年時間裡,其向有關部門遞交的材料中,都是堅持“遭輪姦致死”的說法。這樣看來代其寫文章的人,說嚴曉玲遭“輪姦致死”也是有出處。當林秀英的說法與公安機關的說法不一致時,代書人不可能去承擔核實義務,如果出了問題應由林秀英承擔。

除非是代書人故意添加了相關內容,且事先沒有取得林秀英的同意。據范燕瓊說,外網所曝光的文章,與其原來所寫的內容有改動,她認為是編輯所改,沒有取得她與林秀英同意。

現在的歌廳等娛樂場所問題,不用多說大家心裡都是有數。當一個KTV歌女在外突然死亡了,她母親對死亡原因進行質疑也是很正常。別人聽了她的不幸遭遇後,替她寫文章舉報歌廳存在的問題,但由於林秀英不在歌廳工作無法了解全面情況,從而導致寫文章曝光者檢舉失實或錯告。那麼按照《刑法》第243條規定,這不屬於誣告陷害犯罪。

范燕瓊、吳華英、遊精佑不是閩清縣人,也不居住在閩清縣,與林副局長、盧科長、塗檢察官、聶志雄又無冤無仇,為何要故意去誣陷他們呢?范燕瓊、吳華英、遊精佑等人,無非是出於“俠義”,出於對腐敗的痛恨,為了搞清事實真相,而去參與了林秀英的公開舉報。

這篇帶有曝光又帶有公開舉報性質的文章,既使內容出現不實,只能算是錯告或檢舉失實。

民眾寫了涉及舉報官員問題的文章,如果內容被指不實的話,司法機關一般是按誹謗罪追究。典型的案例是,上海郟嘯寅誹謗案、山東曹縣段磊誹謗案、四川篷溪鄧永固誹謗案。也許是很多誹謗案件最終都被撤案,司法人員還被追究了法律責任原因吧,使得福建公安機關警覺起來,而改為以誣告陷害來指控。這樣一來,就不存在自訴與公訴之爭了。

但我仍然無法看明白,遊精佑與吳華英沒有參與寫文章,遊精佑只是將林秀英的陳述錄製了視頻。如果這也構成誣告陷害犯罪,那麼林秀英不是成了共犯?

堅持女兒“遭輪姦致死”的林秀英,都不想去誣告陷害公安和檢察官員,遊精佑、范燕瓊、吳華英為何要陷害與自己無冤無仇的人呢?

附:《刑法》第243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陷害,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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