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ne 26, 2008

誰殺死陳果仁 Who Killed Vincent Chin?


Posted by Picasa


第一次看到電影《 誰殺死陳果仁?》是在1994年夏天,我感到非常困擾和著急。當人們不知道可以做些什麼事情的時候,會覺得無力、迷茫、沮喪。寫和談論有關陳果仁事件,會有助我克服最初的震動。現在,雖然這件事對我來說,仍帶給我干擾,但是已成為歷史的一部份,我必須要記住,這事件就像南京大屠殺、美國屠殺美洲土著和納粹德國屠殺猶太人一樣。

在1982年6月的一個夜晚,年僅27歲的華裔工程師陳果仁,在結婚前兩天,與兩個朋友到酒吧喝酒。酒後,與一名舞女爭執起來,繼而又與羅納德艾賓施(一名在佳士拿車廠工作的工頭)和邁克爾尼茲(艾賓施的繼子)爭吵起來。當舞女從陳果仁他們那桌,移到艾賓施那邊時,艾賓施說﹕見到正野都不識貨,是嗎?臭小子!

這時,陳果仁有所反應說﹕我不是一個小孩。雙方進一步口角,「他媽的!就是你令我們無工開。」然後,根據陳果仁其中一位朋友說: 聽見艾賓施說﹕我就是不太肯定你一個小笨蛋,還是一個大笨蛋。這時,陳果仁就站了起來,並繞過我和吉米附近,走向艾賓施,艾賓施便站起來,陳果仁向他的胸口推了一下,艾賓施也推了陳果仁,他們開始毆鬥。(據艾賓施指稱,陳果仁首先動手。)

跟著便拳毆。然後,艾賓施拿起椅子,開始向陳果仁揮動。陳果仁也拿起椅子擋開艾賓施。意外地,椅子打中尼茲的臉,引致尼茲流血。尼茲便加入混戰。未幾,艾賓施及尼茲均躺在地板上,而陳果仁還站著。

酒吧老板把大家都扔出去。他們在停車場再發生口角。尼茲從他的汽車中,取出一根路易斯維爾重擊手棒球棍(紐約時代週刊,1989)。

當尼茲(或艾賓施)從汽車行李箱取出棒球棍後,陳果仁說﹕若你們放下棒球棍,我會奉陪到底。他們當然沒有放下,陳果仁和他的朋友便跑掉了。

艾賓施和尼茲在鄰區兜截 [據消息來源說,大約兜截了30分鐘],他們駕駛著普利茅斯房車,終於在附近的麥當勞找到了陳果仁。陳果仁設法逃跑,但被尼茲捉住。尼茲捉住陳果仁,艾賓施用棒球棍連續打陳果仁(紐約時代週刊,1989)。

根據影片中一個證人(休班警察)在被訪時表示:已有足够時間讓他們冷靜下來。艾賓施是喝過一點,但我不認為他是喝醉了。他確實知道他在做什麼,並且,他是做了。

艾賓施至少打了陳果仁的頭部四次。另一個目擊者亦是休班警察說﹕艾賓施揮動球棒,就好像棒球運動員打出一個全壘打一樣,是全身、全力進行的。

陳果仁被送往醫院,很快便進入腦死亡狀態,在昏迷了四天便死去。

在1983年,韋恩郡查爾斯考夫曼法官,判了艾賓施和他的繼子邁克爾尼茲過失殺人罪、罰款及監守行為。法官判兩被告守行為三年,並罰款 $3000。考夫曼法官解釋說﹕艾賓施和尼茲的做法是想懲戒一下陳果仁。如果是一項殘殺行為,這些人會是被判入獄的 (紐約時報,1989)。

亞太美社區對這輕率的處罰,認為是一種侵犯,於是訴諸聯邦法庭,說這是違反陳果仁的民權。美國聯邦司法部向艾賓施和尼茲提出控訴。

在1984年,艾賓施被判侵犯陳果仁的民權,罪名成立,判入獄25年,尼茲則無罪釋放,並指示尼茲要接受戒酒治療,簽保$20,000後獲釋。艾賓施和他的繼子尼茲沒有在監獄渡過一天。不久,因法律上的技術問題,判罪被推翻,判令重審。

在1987年,在辛辛那提一陪審團徹銷了對艾賓施的控罪,指出襲擊無種族動機。在年底,在對艾賓施的民事訴訟中,法庭批准了一項協議,艾賓施同意續年賠陳果仁家屬1百50萬元。這個47歲的被解僱工人艾賓施是無固定職業,要他支付巨額罰款,似乎是絕不可能的事情。

最後一次艾賓施(或陳果仁) 在報紙上出現是在1987年。在那個決定後,除了陳果仁的母親搬返中國廣東外,我是十分肯定,這已沒多大意義。

令人困惑不解的是,怎樣去理解整件事情呢。其中一個考慮是,美國的司法制度似乎是非常不一致和草率。一方面,殘殺一個人會被判罰款和守行為,另一方面,只要你是曾經一次涉及大麻,便可能被判終身監禁,而無可能獲假釋(大西洋月刊,1994年8月封面專題)。

關於這案最終是由美國法律作出裁決,(殺害陳果仁,給艾賓施和尼茲判三年守行為和付一筆$3000的罰款),在我看來似乎是不公道,但這判決並不是粗心大意的結果。案件是受到足够的重視,而是經過多年的審訊,且不是匆忙的決定。在1987年,由辛辛那提陪審團所作出的決定之前,司法部發表了一項聲明說,如果陪審團決定是「無罪」,司法部是不會進行上訴,之後,亦無席捲全國各地的抗議浪潮。似乎這些事件暗示出,這個裁決多少是準確地代表了美國人(在良心上)對這案件的看法。

與金洛尼被毆的案件相比是令人觸目的,是有相似的地方﹕首先是人民的抗議,聯邦法院下達侵犯民權的檢控,最後是聯邦法院的裁決。當然也有一個重要的區別: 在最後,二名毆打金洛尼的警察,在案件中被判有罪,艾賓施和尼茲則獲無罪釋放。我只能說導致這種區別,關鍵是在於抗議方式的不同,那個才是令人信服呢。我雖不主張暴亂,但我們必須要進行一個和平的抗議,去表達不滿,就好像暴亂一樣,要有充份的說服力,在當前的美國,這是近乎不可能的,在其對內和對外政策中,正義和理性的力量始終是會取得勝利。

對我而言,這些均強調了什麼是構成「正義」,這從來不是一件簡單抽象的事情,但是有一個相關的因素,什麼是大多數人相信的,而是當前可以被接受的或合理的,而且在乎國家那些人擁有大部份的政治力量。二百年前,喬治華盛頓擁有黑奴,這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四十年前,仍有種族分隔的旅館、洗手間和飲水器,這是當時完全可以接受的。在今天,完全可以被接受的是,美國法律對膚色是採用不同的正義標準,並會考慮到抗議所造成金錢上的損失。(譯自田中知之在互聯網上的文章)6\27\2007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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