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anuary 17, 2010

De facto Referendum 5 區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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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乙錚:評港澳辦關於五區公投的談話

有關五區公投的辯論,愈來愈有意思。前一階段,支持和反對雙方,就「到底是不是公投」、「什麼條件滿足了才算是公投」,有激烈爭議,吵得面紅耳熱,還是沒有共識。舉例說,有人認為,如果當權派不應戰,社、公兩黨參選人在無對手情況下低票當選重返立法會,則補選意義大於公投,甚或公投意義等如零;如此等等,總之意見十分分歧。特區政府立場很清晰,一早申明:這不是公投,是補選。不過,昨天港澳辦高分貝加入戰圈,正式指摘「個別社會組織」推動五區公投運動,從根本上違背基本法。港澳辦此舉,無疑替懸而未決的「是否公投」爭議一錘定音:是公投!

港澳辦說:「公投是由憲制性法律加以規定的,是一種憲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義;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亦無權創制公投制度。」按此,在香港搞公投,當然不符基本法。港澳辦指摘社、公兩黨,正好顯示它認為這兩個黨搞的是公投,不然港澳辦用不着反對,就算反對,用的也只能是其他罪名較輕的理由,如林瑞麟說的浪費公帑等。港澳辦這個立場,剛好與特區政府及其本地支持者的看法相反,難免會讓這些人感到尷尬,甚至當權派能否派人競選,現在也成問題——怎可以參加違法活動呢?好在,港澳辦的說法站不住腳,因為它混淆了「形式」和「實質」的分別。

社、公兩黨這次搞的「所謂公投」,形式上當然不是公投,只不過是一次五區補選,港人不同觀點之間的爭拗,是想搞清楚社、公兩黨的行動,是否具備公投的一部分實質,亦即能否從補選結果中清晰得出「市民要求儘快雙普選、取消功能組別」這個政治結論。然而,就算補選的結果清楚表達這個訴求,其功效也只不過是道義上的,頂多只構成對特區政府及中央的一個輿論壓力,卻並不具法律效用,這點香港人完全清楚,實在用不着港澳辦發言人強調。而且,社、公兩黨的動作,因為形式上不是公投,並沒有違反基本法,故港澳辦的「違背基本法」指控,完全不成立。

事實上,在香港,有資格搞公投因而違反基本法的,理論上只有特區政府。人民團體便是打正旗號「搞公投」,無論搞得多徹底,也只能算是一種民意調查,談不上違法,除非(一)法律連民意調查也不容許,或者(二)特區立法會通過具體立法,不准搞大於某一規模的抽樣調查;但如果要立那樣的法,便是天大的笑話——那有政府害怕民意到了那個地步的?而且,基本法可說是香港的憲法,憲法是用來規範政府行為的,「特區沒有剩餘權力」,也僅指特區政府行為而言;政府卻不可以把人民(個人或團體)告上法庭,說後者違反憲法或基本法。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包括中國政府在內,膽敢控告人民違憲——那樣會鬧笑話。政府只能通過具體立法,闡明憲法中的人民權利界限,人民如果違法,是違背這些具體法例;然而,香港的具體立法裏頭,沒有說不可以作「形式上不是、而實質上可能是公投」的政治行為,因而是可以的,具體法律不存在「剩餘權力」問題。

此外,港澳辦還指摘「一些人…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這也站不住腳。首先,五區公投的議題,已由社、公兩黨定作「儘快實現真普選,廢除功能組別」,因為沒有指明年份,並不違反人大常委會的任何決定。其次,人民團體「挑戰」憲法或立法組織的一些決定,在一個開放社會,完全是允許的,社、公兩黨作出挑戰,港澳辦完全不應用「蓄意」,「公然」等充滿敵意且暗指違法的字眼去描述這種合法行為。只有在極權社會、黨國有絕對權力的地方如中國大陸,這類字眼才勉強派得上用場,拿來香港用,大多數香港人反感,筆者亦有些反感。

最後,港澳辦還說,「挑戰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只會引發爭議,損害來之不易的良好(經濟和社會穩定)局面」。這個說法亦嫌牽強。進行有關政制的爭議,不見得會破壞良好社會局面。香港八、九十年代的中英爭拗,並沒有影響香港經濟,相反,那十多年是香港經濟發展最旺盛的時期。反過來說,中國大陸在「一言堂」年代,社會經濟發展都不是最好的。社會局面不穩定,有其他原因和議題導致,政制爭議包括對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挑戰,就算涉及示威遊行,也不過是紙上談兵,並不影響經濟。香港○三年那次五十萬人大遊行一過,市民出了一口鳥氣,心情稍稍舒暢,經濟反而馬上回升了。

至於港澳辦說:「關於香港政制的發展問題,無論大家的意見、立場有多大的不同,我們都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所確定的程式辦事,而任何偏離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式的行為做法,都無助達成社會共識」,筆者倒認為是對的,但在五區公投事上,社、公兩黨並無違反基本法或人大常委會決定,反而是港澳辦發言人的指控,好幾個地方過了火位,應該考慮收回並致歉意。

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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