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December 28, 2009

Free Liu Xiaobo 釋放劉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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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雜評

2009-12-28
練乙錚:國家不解釋

【信報-香島論叢】民主人士劉曉波二十五日獲罪判刑十一年,舉世震撼。北京選擇耶誕作此一舉,看來並非為了利用節日氣氛掩人耳目,而是恰好相反,偏要選在西方世界最重要日子高調重判劉君,看他的支持者怎奈何。這個做法,在今天中國「雄」起來了的形勢底下,十分自然。

不過,和在國際上如此張揚不同,北京在國內卻低調之極。如果不是外交部例行新聞發報會上有外記提問、新華社轉載外交部發言人的簡短答覆,判決的消息因而上了網,否則大陸人根本不知道。判決書出來後,筆者試「百度一下」,發覺顯示的一大堆「劉曉波」條,全部另有其人,犯的法與「顛覆國家政權罪」毫不相干,本文所指的劉曉波,早在「百度」消失;再試「谷歌中國」,也只能在少數一些非.cn域名的小道網站上找出判決書,且絕大部分都要「翻牆」才能看到。判決書如是,其中作為劉的主要「罪證」的六篇文章和〈○八憲章〉文本,更早已從大陸互聯網上蒸發;大陸人要明白劉案到底是什麼回事,根本不可能。中共色厲而內荏,此是明證。筆者嘗一再指出,幾十年來,政治始終是中國大陸之死穴,要保持大局穩定,一靠經濟極速增長,二靠蠻不講理的專政機器;若非如此,局面縱有一個「大得不能倒」的黨去支撑,也很難撑得起。(可笑的是,上周還有本地愛國分子提議在內地搞「十三億人民公投」。)

區區一份判決書,在中國這個「法治國家」(外交部發言人姜俞語),搞得如此神秘兮兮,倒引起筆者仔細閱讀的興趣。判決書不長,七、八千字左右,主要分四部分:指控、答辯、證言、判決,其中證言部分最長,是其餘總和的一倍多;此段文字詳細證明劉曉波伙同他人「炮製」〈○八憲章〉,並把六篇文章在境外問題刊物或網站上發表。對這兩點指控及所列證據,判決書指劉完全承認。至於劉的這些行為為什麼構成違反《刑法》一○五條二款,而不屬於《憲法》上列明的公民政治權利的一部分,判決書則一個字解釋也沒有。國家不解釋。

然而,其他文明國家不是這樣搞法治的,筆者舉○五年加拿大一宗涉「挑動社群仇恨」及「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審判過程為例。案中被判有罪、後被加國政府驅逐出境的德國人安宣道(Ernst Zündal),是個納粹主義者,一九五八年移民加國,一直未得該國國籍;七十年代,他開了一間出版社,向全球推銷納粹主義書刊如《六百萬猶太人真的被害嗎?》、《我們熱愛希特拉的理由》等。他的影響據說相當大,單是美國客戶便為數三萬。一九八三年,一名加籍猶太人向加國人權審議庭投訴安氏行徑,安大略省政府接受投訴,並以安氏出版《六百萬》一書干犯蓄意散播虛假消息罪為由起訴他,官司打了五年,安氏二勝一負,案件進了聯邦最高法院;九二年終審結果,認為之前的判決違憲,安氏遂得無罪獲釋,而他出版該書的行為,屬於言論自由,受加國憲法保護。長達九年的法律程序,爭論的便是安氏的憲法權益。同一議題,劉曉波在本月審判中向北京法院提出,判決書答辯部分也提及這點,但審判長根本不談這個問題。

安氏雖然得直,但加國人權審議庭繼續研究他的出版物和網站是否散播民族仇恨、干犯另一法律,他的前妻也主動參加調查。安氏見勢不妙,離加往美,非法在美居留三年,於○三年被美國遞解返加,但此時他因為三年未踏足加境,已喪失加國居留權,甫入境便被查扣。加拿大聯邦法庭最後根據他和加國其他新納粹暴力組織的密切關係,認為他對加國構成治安威脅,不再讓他居留,把他解返德國,德國政府馬上控告他,罪名是「挑動對少數民族仇恨」。長達兩年的審判,爭持非常激烈,結果,安氏被判有罪,入獄五年。無論是加拿大還是德國,審判安氏的法律過程,要點都在於判別他的行為是否違法,而不是他有沒有做出那些行為;後者根本不成疑問,因為都是公開的。劉曉波案也一樣,他的「犯罪行為」公開得不能再公開,問題是他那些行為是否受憲法保護。在大陸,國家不講道理,法庭自然也不方便講什麼道理。中國大陸是個「不講道理的法治國家」。

劉案判決後,本地當權派絕口不談有罪判決的對錯,倒是城大法律學系副教授梁美芬博士有新穎見解:量刑太重是外國政府說三道四的結果。這算是什麼法律理由呢?如果一個國家的公民在本國受審,外國人「說三道四」,被告便罪加一等,法律學者應該認為是這個國家的司法或法制有問題罷,怎會把這個法律過錯委諸別人呢?外交部指摘外國說三道四還可以,但那絕不應該影響本國司法!看來,城大乃至本港其他法律學院師生就梁博士這個理解深入討論一下,會很有意義。

篇幅關係,有關劉案的其他方面,明天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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